民法第1052條律師解釋:何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

在台灣婚姻法律中,「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」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概念,特別是對於希望透過訴訟程序終止婚姻關係的配偶而言,了解這個概念及其適用範圍,對於當事人爭取自身權益及在法律程序中站穩立場至關重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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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麼是「重大事由」?

依據台灣《民法》第1052條的規定,配偶之一方若因「重大事由」導致婚姻關係難以維繫,可以提出離婚訴訟。這些重大事由通常被解釋為某些重大且持續性的問題,舉例:

  • 對方存在外遇或長期維持不正當關係

  • 家庭暴力、身體虐待或精神虐待

  • 長期冷戰、分居或失去基本婚姻支持與溝通

  • 某些無法挽回的信任破裂,如重大欺騙或隱瞞關鍵事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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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界定「難以維持婚姻」?

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,會從多個層面來評估婚姻是否已經難以維持,包括:

  1. 事實發生的頻率與持續性:單一事件未必構成重大事由,持續性的行為或模式更能說明婚姻已無修復可能。

  2. 對當事人的影響:行為是否造成其中一方身心嚴重受損,影響到婚姻的根本基礎。

  3. 未來無法挽回的程度:如果雙方曾嘗試修補關係但未見成效,法院更傾向認定婚姻已經難以繼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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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出離婚法律程序

在台灣依據民法第1052條提出訴訟離婚,當事人需要準備相關離婚證據,證明該重大事由已存在且持續影響婚姻關係,舉證方式可能包括:

  • 提供聊天記錄、信件或照片作為不忠的證明

  • 提交醫療報告或心理評估文件,證明遭受虐待或精神折磨

  • 呼籲相關證人出庭作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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結語:難以維持婚姻

台灣民法第1052條中提及的「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」,是一個法庭常見的離婚理由。透過準確的舉證與專業離婚律師協助,您能更清楚地掌握離婚程序中的法律意涵,並為自己爭取最公正的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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